时间:2023-12-20 15:59:23
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
编辑 | 粤婴协林沐来源 |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