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发改社会〔2026〕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支持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推动各地深化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合力。省级政府统筹指导省域内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结对子”合作,加强经验学习运用。鼓励东部地区通过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儿童友好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帮扶、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建设。二、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按照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推动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配置公共资源中充分尊重儿童特点、切实保障儿童利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各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在教育、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儿童福利等涉及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中,营造符合儿童身心发展需要的空间和环境。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等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建设安全健康、舒适便利、功能完善、趣味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空间。推广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公园+”建设模式,用好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动城乡社区和城市公园设置必要的儿童游憩活动设施,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全覆盖。推动公共场所、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等按有关标准配置母婴和儿童卫生设施。支持各地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鼓励省级政府强化空间统筹,结合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四、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保障儿童优先。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管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将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为满13周岁女孩免费接种。引导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0—3岁儿童急危重症患者24小时救治绿色通道。推动中小学校在节假日等时段优先向儿童开放体育场地。对未成年人游览景区按规定给予价格减免,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按程序适当提高儿童免票身高和年龄上限,督促落实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城市公交、地铁以及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为儿童出行提供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通通学公交。鼓励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先响应乘客携带婴幼儿出行需求,铁路、航空公司对婴幼儿及其看护人提供优先检票、优先登乘服务。鼓励航空公司推出家庭优惠套票服务产品和无成人陪伴儿童陪护服务。五、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普法宣传,强化家庭监护监督,落实学校保护职责,防治学生欺凌,分级预防、干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全面落实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以及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加强交通、消防、防溺水等方面安全教育,提升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等数字技术查验年龄,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场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集中整治通过互联网诱导危险行为、宣扬不良价值等涉未成年人突出问题。完善网络平台未成年人模式,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使用时长、增加适龄优质内容供给等方式,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优先向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安全教育等公益专业服务。按照应保尽保原则,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保障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完善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清单,重点在亲情陪伴、安全照护、城市融入等方面精准提供关爱帮扶服务。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六、宣传儿童友好理念。加强儿童友好政策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公益宣传,推动各地统筹宣传儿童友好建设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儿童友好形象标识、主题歌曲、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在各类公益活动中设置儿童友好主题,推动公共机构在“六一”儿童节和学生寒暑假等期间,举办儿童友好开放日、体验日等活动。发掘并推广儿童友好建设典型案例,讲好儿童友好故事,传播儿童友好理念。七、完善政策支持。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各地统筹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等各类资金,将必要的适儿化改造项目纳入优先建设内容。支持各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和用途变更中,优先保障儿童友好空间和儿童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推动儿童友好理念融入文明城市建设。将各地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情况纳入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评估。八、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儿童友好建设是一项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不搞示范创建,不开展验收认定,不授予称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强化政策统筹,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儿童友好建设工作的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落实,将推进儿童友好建设作为统筹儿童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整合政策、资金、项目,加强儿童友好建设日常监测和年度自评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对照短板查漏补缺,提升儿童工作水平。加强儿童友好建设经验对外宣传推介和国际交流。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2026年2月12日
2026.03.17
新华视点|托育服务法草案三大看点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托育服务立法怎样进一步破解群众当前面临的托育难题?如何为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有关专家,梳理这一首次亮相法律草案的重要看点。看点一明确托育服务“政府主导”,强化公共服务属性托育服务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快速完善,托育服务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特征日渐突出。然而,普惠托育服务尚未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说,草案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彰显了国家在减轻家庭养育成本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及激励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决心。贺丹认为,草案从法律层面对托育服务的定位作出突破性表述,强化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责任,明确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这为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法理支撑,将有力保障托育服务持续稳定发展。看点二强化投入保障,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目前,我国共有约12.6万家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托位总数超过660万个,但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托育服务仍存在托位分布不均衡、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入托贵”等问题。托育服务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贺丹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有助于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形成保障托育常态化投入的财政制度,为增加托育服务特别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草案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并鼓励多种形式办托。“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草案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主体多元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将有助于托育服务扩容,满足更多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说,草案还区分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对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出不同要求,其目的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托育服务。专家认为,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和家庭养育成本,保障每一个儿童都能享有公平可及的早期发展权利,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特点。看点三严格人员和机构准入,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一些家长想把孩子送托,却因为对托育机构的服务不放心而不敢送。回应关切,托育服务法草案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主线贯穿全文。草案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实行准入许可,并要求托育机构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准入许可意味着监管部门事前进行了审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与备案制相比,准入许可让托育行业的门槛条件更为明晰,有利于防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轻易混入行业,而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能够增强托育机构透明度,帮助家长了解服务内容,并通过社会监督促使托育机构科学提供托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这些举措都有助于增强家长送托的信心。”同时,草案严格托育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并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宋健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减轻家庭顾虑,使家庭意识到专业育儿的优势,从而积极放心送托,也为有志于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个人提供了就业新渠道,有利于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托育服务行业。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张力说,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有助于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执法规则和行业发展导向,帮助婴幼儿家长了解托育机构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稳定各方预期;质量评估及其公开机制则能促使有关机构及时自检,防患于未然,并为公众提供指引,同时丰富“监管工具箱”,平衡监管需求和托育行业的平稳发展。此外,草案明确了托育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机构对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发生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相关情形下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法律责任。专家认为,草案这些规定亮明了托育服务行业不容逾越的底线和红线;相关法律责任既是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提示,也有助于实现惩戒和预防效果。来源 | 新华社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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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婴幼儿照护与早期发展行业协会是全国首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组织,至今深耕十载。本协会创建于2013年7月,缘起自“十二五”规划要求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保障儿童优先发展,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目标,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在此背景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广东婴协应运而生,从此开启专注在婴幼儿成长支持与早期综合发展全领域服务。自2019年起,广东婴协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服务,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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