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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惠州市用人单位开展

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卫生健康局、市级产业工会、市直属机关工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管和托育服务”部署要求,促进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加快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和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市总工会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惠州市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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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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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包括普惠导向因地制宜安全健康、试点先行等方面;
明确试点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定位,以满足用人单位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职工托育服务困难、便捷性不足等问题。把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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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

原则上各县(区)至少推动2个以上用人单位(重点在公立医疗机构、公安海关、学校、银行、检验检疫、机场航空、产业园区等)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一般选择办公用房较充裕、场地条件较好、年轻女职工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旺盛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的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其余市级产业工会、市直属机关工会可根据本单位需求视情况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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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所建设要求。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用人单位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及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建筑隔声等相关规定。建筑面积不低于150㎡,配置必要合理的室外活动场地

(二)班型设置要求。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三)人员配备要求。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混合班1:6。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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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标准

1、对已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全国总工会将下拨1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至每个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均将按照 1:1的比例配套资金

2、对已确定的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省总工会将下拨1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至每个广东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工会,市总工会将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金。

3、对已确定的全国、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同一级别工会专项补助资金或配套资金仅发放一次,不予重复发放。

4、如全国、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作出调整,本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专项补助资金限用于用人单位工会爱心托育服务工作,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直接用于为符合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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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步骤依据以下方面进行:

制定方案-实地调研评估-登记注册-备案管理-材料报送。



编辑 | 粤婴协林沐

来源 | 惠州市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