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2 15: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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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普惠性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本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粤卫规〔2024〕7号)、《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穗府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普惠性托班的认定、收费和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已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各区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测算和审核,提出本地区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市本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幼儿园开办托班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登记管理以及普惠性托班的认定工作,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推送幼儿园开设托班信息。

  街(镇)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核。

 

第二章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主要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三)自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本机构全部托位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收费要求;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五)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六)符合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第六条  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二)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三)机构保育费收费凭证或公示材料;

  (四)机构自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以机构自愿为原则,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已备案托育机构组织集中认定。

  (二)审核公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向社会公示拟确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普惠性托育机构签订认定协议书,并将机构名单、收托费用、托位设置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9-10月份。

  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班。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信息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如期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收费不符合规定等重大变更的,根据具体情形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章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

  第九条  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托班认定,收费应符合普惠要求,在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80%的基础上,普惠价格(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分区分级执行,其中天河区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他区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述收费标准供查询,年度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发布前,执行上年度的标准。

  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普惠价认定标准可上浮5%;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普惠价认定标准可上浮10%。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保育费一般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不宜超过3个月。膳食费(含税)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认定实行浮动标准,根据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可按比例调整收费要求:

  被评定为五星级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可按所在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要求上浮15%,评定为三星级或者四星级的可上浮10%,评定为一星级或者二星级的可上浮5%。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托班的质量评估及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结合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及执行效果动态调整。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

 

第四章 财政补助标准及申请流程

第一节 街(镇)普惠托育点建设补助

  第十三条  街(镇)通过公办或公建民营等形式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且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2024年新建的按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25年新建的按每个托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已获得中央、省级以上财政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托育机构不重复享受。

  街(镇)普惠托育点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即市本级财政与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与天河、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与增城区按6:4比例负担,与从化区按8:2比例负担,黄埔、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 普惠性托位运营补助

  第十四条  2024年起,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可以按照其上年实际收托数量给予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实施3年,由市本级财政按2023年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每人每月170元、2024年按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按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区财政按指定比例配套补助。

  区级财政配套补助金额不低于按市补助标准的指定比例确定的金额,即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区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50%的比例配套,天河、番禺、花都区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60%的比例配套,增城区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40%的比例配套,从化区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20%的比例配套,黄埔、南沙区按市本级财政100%的比例配套。

  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计,病假天数计入在托天数)。

  实际收托人数超过托育机构备案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幼儿园普惠性托班,执行普惠性托位运营补助政策,托班已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生均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托位运营补助。

第三节 示范性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性(或五星级)托育机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机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同一机构就高补助,示范期间,获评高一等级的示范性机构按照与上次获评等级的差额予以补助。

第四节 补助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街(镇)普惠托育点一次性建设补助由街(镇)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建设合同;

  2.街(镇)招投标公告或合作协议;

  3.托育服务用房平面布局图;

  4.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5.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班型和托位设置材料;

  6.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7.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承诺书。

  普惠性托位运营补助以自愿为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属地街(镇)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上年度在托婴幼儿花名册及考勤登记汇总表;

  2.上年度在托婴幼儿收费发票或缴费转账流水凭证;

  3.托育机构收费公示材料;

  4.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结果;

  5.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财政补助资金可通过广州市智慧化托育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平台可以自动获取的信息,申请单位无需重复上传提交。申请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行全流程网办,由街(镇)在广州市智慧化托育平台进行受理、初步审核并提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幼儿园普惠性托班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发放,隔年清算,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每年6月前,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上年资金清算结果及次年入托预估情况,完成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市级资金转移支付下达各区。上年度市财政存在结余资金的区应在编制次年预算时予以抵扣。

  第十九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本区普惠托育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年资金预算不足时,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停止办托或不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机构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及时组织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一)机构经营主体或机构法人不再存在;

  (二)发生场地、举办者等重大改变,不再具备办托条件;

  (三)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五)从业人员以伪造等方式提供虚假从业资格信息;

  (六)机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七)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八)机构违规收取费用,产生纠纷后未妥善解决;

  (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谋取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格或虚构在托婴幼儿数量、在托时间,骗取谋取财政补助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财政补助信息,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解释。各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 | 粤婴协林沐

来源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